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230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 條
建築法 第 86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5 條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第 3 條
旨:
按當事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
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
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