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81-382 頁
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重新開始程序之申請,不論是否准予重開,或決定 重開後作成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均屬行政處分,受 該處分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依法自得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