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行政機關對抗告人建築有違建築法規定,發函告知其不申請補辦執照
手續之法律效果,在此機關將系爭違章建築認定為「程序違建」得補辦建
造執照手續之對抗告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惟嗣後又做出行政處分,將系爭
違章建築變更認定為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實質違建。在此前者得補辦
,後者不得補辦,二者之法律效果不同,尚難遽爾謂後者係前者之接續執
行行為。是原審法院裁定認該拆除通知書僅係通知抗告人應執行拆除之觀
念通知,屬補辦手續通知書之接續執行行為,非另一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
處分,核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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