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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3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0、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72 條
建築法 第 25、28、95-3、96-1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5 條
旨:
本件行政機關對抗告人建築有違建築法規定,發函告知其不申請補辦執照
手續之法律效果,在此機關將系爭違章建築認定為「程序違建」得補辦建
造執照手續之對抗告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惟嗣後又做出行政處分,將系爭
違章建築變更認定為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之實質違建。在此前者得補辦
,後者不得補辦,二者之法律效果不同,尚難遽爾謂後者係前者之接續執
行行為。是原審法院裁定認該拆除通知書僅係通知抗告人應執行拆除之觀
念通知,屬補辦手續通知書之接續執行行為,非另一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
處分,核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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