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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5-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6、92 條
旨:
按受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與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本件訴願決定書,既於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時,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上訴人所住大廈既設有管
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將該訴願決定書交付大廈管理員,以此方式為補充
送達,自符合規定,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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