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5-75 頁
按受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與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本件訴願決定書,既於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時,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上訴人所住大廈既設有管 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將該訴願決定書交付大廈管理員,以此方式為補充 送達,自符合規定,而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