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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33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旨:
期貨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
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
率之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說明部分,非關期交所
公司績效評估考核結果或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比率之「核定」或「指定」
之內容或理由,自不構成該行政處分要素,而僅屬基於主管機關監督權之
地位,附帶提示期交所公司應追究相關缺失有關人員之提示,即行政程序
法第 165  條之行政指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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