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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3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0 條
訴願法 第 1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57 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 7 條
旨:
申請事件之行政程序當事人應為申請人,代理人並不具有當事人之適格。
縱使行政機關於通知書上誤載代理人為申請人者,亦僅生依法更正之問題
,並不因此使代理人變易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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