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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裁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八)113-11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72、73、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訴願法 第 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旨:
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於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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