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八)113-115 頁
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於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適當位置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