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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裁字第 30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土地法 第 46-1、46-2、46-3、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1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同法第 4  條第 1項
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
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是以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而所謂「
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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