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家公園之計畫,依照國家公園法第 7 條規定,應於核定後公告實施, 或者應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可定期通盤檢討所 作必要之變更,亦即,於法規效力而言,其具備有拘束國家公園區域內有 關之開發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但因國家公園計 畫並非屬個別具體事件之處理,而係對一定區域內為整體規劃,自無有直 接限制該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故所為之核定或定 期通盤檢討等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係屬「法規」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