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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3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1-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6、27、3、4 條
旨:
都市計畫是對於一定地區內各項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的整體規劃,
並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依司法院釋字
第 156  號解釋意旨屬「法規」性質,故都市計畫之對象實質上雖可得確
定,但不能自此觀點認其為屬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而許其就具法規性質
的都市計畫尋求行政救濟程序;都市計畫性質上既為一「法規」,故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性質上即屬法規的修正,而
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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