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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9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54-255、323-3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36、52、71 條
旨:
(一)行政處分書未載明事實者,除得依法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於向行
      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或審判長
      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補充之餘地。
(二)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有未合於法定程式者,除得依法於訴願程序終結
      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由法
      院或審判長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補充
      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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