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321-324 頁
對再申訴或相當於再申訴之訴願決定得表示不服者,僅以教師為限,至於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受上級主管機關之監督,僅能依評議決定或 訴願決定內容確實執行,尚不得據以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