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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9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321-32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6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教師法 第 14、14-1、2、29、3、31、32、33 條
大學法 第 1、3 條
旨:
對再申訴或相當於再申訴之訴願決定得表示不服者,僅以教師為限,至於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受上級主管機關之監督,僅能依評議決定或
訴願決定內容確實執行,尚不得據以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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