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均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倘無行政處分存在而提起前開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並 非作出行政處分者,自無從為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對象,並適用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抗告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訴願決 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