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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2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3、3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
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
增加其負擔,而否認該行政措施為行政處分;且國家公園計畫之性質與區
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性質相同,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主
管機關每五年一次之通盤檢討所作成之細部計畫變更決定,自非直接限制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是本件法院裁定系爭國家公園計畫
通盤檢討計畫之核定與公告非屬行政處分,並因此而認抗告人在原審之起
訴不合法,即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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