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第 543-544 頁
主管機關委託興建焚化爐並處理一般廢棄物之焚化,其契約協議之目的僅 係辦理純粹事務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與公權力之作用無涉;且系爭契約所 約定之事項內容無一係依公法規定而簽訂,是其僅屬私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