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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旨: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及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
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
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
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
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
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觀之司法院
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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