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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24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18-2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8、20、24、26、41 條
旨: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規定,危害公共利益
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而檢舉人依規定檢舉,主管機關經調
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要非行政處分,且無應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或對於檢舉人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之情事。對此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檢舉案件所為函覆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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