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18-220 頁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規定,危害公共利益 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而檢舉人依規定檢舉,主管機關經調 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要非行政處分,且無應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或對於檢舉人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之情事。對此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檢舉案件所為函覆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