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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95-1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4 條
大學法 第 33 條
旨:
設有管理員之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為接收郵件行為,
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稱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將應送達於住居
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設於該大樓之受送達人之訴訟文書,於
不獲會晤本人時,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
理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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