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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3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57-158 頁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72、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向其就業處 所送達者,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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