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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3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46-3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08、109、110、43、96、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85、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6、107、4、5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4、40、46、7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第 5 條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
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
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
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
力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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