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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裁字第 2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85、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旨:
若欲提起撤銷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自應以曾經合法訴願
為要件。若當事人未經上述合法訴願程序即逕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
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故以抗告人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駁回其
聲明異議後,並未踐行訴願程序,其在原審之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原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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