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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2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9年1月至12月)第 523-530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48-25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8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23、26、28、8、85 條
旨:
(一)都市計畫若並未具體規範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範圍及可能之內容,
      致定期通盤檢討得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必要之修正,所得修正
      之範圍及內容甚廣,所可能納入都市計畫內容之範圍並無明確限制
      ,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有無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
      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即不能一概而論。
(二)釋字第 742  號解釋第 2  段所定 2  年後始得準用訴願法及行政
      訴訟法尋求救濟者,係指屬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
      屬法規性質之變更),尚不包括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含
      定期通盤檢討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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