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462-464 頁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軍人退除給與公法上請求權,應類推適用民法 規定,故其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 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