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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244、307-1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31 條
旨: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且賭
博行為所獲致之不法利益甚鉅,同時影響社會安寧,故地方主管機關審酌
相關證據,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
權責自行衡酌,以原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
有違法之情形。又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犯罪行為,客觀上已
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未給予
受處分之業者陳述意見機會,而據以裁處,尚難認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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