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特定行政措施是否屬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理上一向認為要由實證法來 決定,惟我國現行法制對此「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甚講究,以致在實 務上常必須以學理上歸納出來,而在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中予以 規範之抽象「行政處分」定義,來對個案進行法律涵攝,而時有爭議發生 。不過當實證法已經明文做出特別規定,對權利保護請求之拒絕,已提供 合理有效之救濟途徑者,討論該拒絕本身是否為否准處分,可否為行政救 濟,即毫無意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