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09-212 頁
行政機關答復人民公函究係行政處分或僅係觀念通知,首應依客觀立場探 究行政機關之真意,不受行政機關主觀意思拘束;又認定人民之陳情書究 係單純陳情抑或不服之表示,其判斷錯誤之不利益,不應由人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