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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1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09-2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1、6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旨:
行政機關答復人民公函究係行政處分或僅係觀念通知,首應依客觀立場探
究行政機關之真意,不受行政機關主觀意思拘束;又認定人民之陳情書究
係單純陳情抑或不服之表示,其判斷錯誤之不利益,不應由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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