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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0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1、78、85、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89、272、29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14、22、23、4、5、7、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目的並非
全然保護當事人日後之強制執行,亦在保護一般利益、防止發生重大損害
或避免急迫危險。於環境影響評估事件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利益,除
聲請人個人之私益外,更應考量對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之不良影響
之環境利益。又所謂開發行為之定義,係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行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範圍,自應視行為是否符合上
開規定之要件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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