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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20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99-30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教師法 第 16、17、29、33 條
旨:
公立學校與所聘任教師間,因締結行政契約而形成公法關係。公立學校教
師擔任導師,既屬教師履行其與學校間之行政契約上義務,則公立學校要
求所聘任之教師擔任導師或免予擔任導師,當不具有上下關係之公權力措
施性質,自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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