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99-302 頁
公立學校與所聘任教師間,因締結行政契約而形成公法關係。公立學校教 師擔任導師,既屬教師履行其與學校間之行政契約上義務,則公立學校要 求所聘任之教師擔任導師或免予擔任導師,當不具有上下關係之公權力措 施性質,自非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