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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裁字第 19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468-47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9、8 條
旨:
原處分核認抗告人上開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而依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4  萬元,並限
於文到 25 日內自行改善;則遠見吉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抗告人在該行政
程序上利害關係是否相反?本件原處分由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用遠見吉
品大樓管理委員會章代收,並經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是否仍然符
合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意旨,仍有商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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