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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18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19-4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
教師法 第 14、29、33 條
旨:
公立學校之代課教師遭受解聘處分,得選擇依循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之途徑;或是選擇依循訴願、行政訴訟之方式為之。一旦選擇進行其中一
項救濟途徑,而該項爭訟之處分仍未遭撤銷且逾期未再提起救濟者,學校
對該教師所為之處分即告確定而發生形式之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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