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594-597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2 期 142-144 頁 司法周刊 第 1679 期 4 版
經由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法院取得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事件之審判權者,係國家賠償訴訟。至財產上給付非屬國家賠償事件者, 仍應限於公法上財產給付,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提起。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