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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18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3、249 條
旨:
醫師、建築師、律師雖負有一定之社會責任,惟該等專業人員所為行為之
影響層面乃明確之特定人,反觀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允當性,其影
響層面係潛在眾多不確定之投資人,若不給予更高之行為道德標準,其對
公眾權益之可能危害將形更鉅。縱本件刑事訴訟尚在審理階段,未來或有
減輕處分或免除其刑之可能,惟其結果仍具有不確定性,如擱置本件不為
適時適法之處分,其後如再有違失情事,則何以承擔其後果。故被上訴人
乃基於維護資本市場安全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依法撤銷上訴人之會計師證
書,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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