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628-632 頁
行政程序法基於從寬原則,將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即人民對 於行政事項,於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均可提出陳情。然因行政 行為並非均為行政處分,是雖屬人民得提出「陳情」之事項,尚非即屬「 依法申請」案件,而得據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