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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7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按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為保障大學學生之學習自由,及落實大學研
究學術與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特別針對大學對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未改
變學生身分,惟已對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侵害之行政處分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肯認受侵害之大學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國民中小
學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倘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則依司法院釋
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意旨,仍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無從
援引釋字第 684  號解釋理由,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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