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為保障大學學生之學習自由,及落實大學研 究學術與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特別針對大學對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未改 變學生身分,惟已對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侵害之行政處分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肯認受侵害之大學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國民中小 學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倘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則依司法院釋 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意旨,仍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無從 援引釋字第 684 號解釋理由,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