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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16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2-8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01、4、5、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8、19、2、20、22、24、26、30、31、32、33、34、4、41、5 條
旨: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
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
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
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而公平交易法
既亦有保障因違反本法致權益被侵害特定人(事業)之規範目的,則檢舉
人對其檢舉案調查處理之結果得否提起訴願,仍應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調
查處理是否致檢舉人權益受損為斷,非謂檢舉人不問是否因該調查處理而
受損,均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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