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5-6 頁
公營事業機構如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質為私法人,並 非行政機關,其與用戶間之給付關係或利用關係,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