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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16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5、96、9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244、307-1 條
國籍法 第 2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旨:
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固未明文規範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
應如何處理,惟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意旨,應適用對此有特
別規定之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因主管機關並未核准認定取得外
國國籍者得擔任公職醫事人員,是以醫事人員取得外國國籍而擔任公職者
,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並無裁量空間,亦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又原審倘已詳述其判斷之理由,並就當事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
,分別指駁甚明,則上訴意旨僅係重述其主觀歧異見解,對原審認定事實
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其不備
理由,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核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相當,自難認對原
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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