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542-543 頁
所謂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係指行政程序法未規定契約之性質者 ,得準用民法有關契約性質之規定而言。至於因行政契約而生之公法上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尚 無準用民法第 125 條所規定消滅時效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