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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15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97-200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98-20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69、72、78、79、80、81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25、58 條
旨: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
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
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
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
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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