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50-252 頁
警察機關製作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核其性質僅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機關 與機關間資訊及資料之傳送,且縱使送至少年及家事法院作為案件審判的 證據資料,亦非對人民產生規制之法律效果,是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之性 質,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