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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15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2 條
旨:
按「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法規另有相反之
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此屬行政作
用之方式,是以行政契約自得依此訴訟程序尋求解決。本件原審以:抗告
人前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事件,其是否經審議程序
處理,端視兩造合約有無明定,兩造法律關係係因簽訂系爭「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而生,其有關特約管理案件之爭議,自應循行
政契約給付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始克相當,苟醫事服務機構未簽訂前開
合約,即無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審查辦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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