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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15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93 條
旨:
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
關係為斷,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
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
之。…衡諸該(補助款契約)約定,與(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作業要點所訂之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之條件亦皆由相對人單方決定。
且本件係○○老人養護中心提出申請,經相對人核准後,兩造始簽訂系爭
契約,其後續之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
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之行為。則從兩造間契約之標的、目的、契
約依據、契約內容等項可知,系爭契約乃相對人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
其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之老人
福利政策之行政上目的,而與○○老人養護中心約定提供補助款,並使○
○老人養護中心負合理之負擔,而成立之行政關係契約,則締約雙方如對
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自應屬公法上之爭訟事件,抗告人主張依兩階段理論
,本件屬履約階段之私法爭議,不得依行政訴訟解決之,自無可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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