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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15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4、27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所得稅法 第 14、9 條
旨:
公司之股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
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自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財產交易所得。
另為彌補公司虧損之減資,乃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以股東股本彌補公司虧損
,股東將持有股票之經濟價值轉用以彌補公司之虧損,股東所持股份並因
股本削除而減少,其經濟實質與股東採「轉讓」股票而失其股份所有權者
,並無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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