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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5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2、13、18、19、20、21、26、27、28、4、5、82、9 條
旨: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對主要計畫為定期通盤檢
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因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
並非行政處分。次按縣(市)政府就非屬行政處分之關於內政部對主要計
畫通盤檢討之必要變更所為「核定」之公告,性質上亦應認屬對該「核定
」之發布及為變更計畫實施日期之說明,並不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
效果,自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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