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對主要計畫為定期通盤檢 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因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 並非行政處分。次按縣(市)政府就非屬行政處分之關於內政部對主要計 畫通盤檢討之必要變更所為「核定」之公告,性質上亦應認屬對該「核定 」之發布及為變更計畫實施日期之說明,並不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 效果,自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