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重
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
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而司
法院釋字第 97 號解釋,僅係就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有公
文程式條例之適用而為解釋。至於行政處分之字裡行間僅有表示錯誤或漏
未表示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並不構成行政處分之無效
,抗告人不得對此等顯然錯誤主張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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