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044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4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01-30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7、283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31 條
旨:
通知乃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
處分之行為。是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
至該行政處分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亦即其「內部效力」,則仍以該行
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