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益人取得當事人實質可獲配之股利價值,在經濟實質上為無償取得,藉 迂迴信託行為,達到贈與財產目的,同時規避較高額度之贈與稅,依實質 課稅原則,自應就受益人實際取得股利價值,認受益人於實際取得信託利 益時,成立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