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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2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2、24、3、4、5-1 條
旨:
受益人取得當事人實質可獲配之股利價值,在經濟實質上為無償取得,藉
迂迴信託行為,達到贈與財產目的,同時規避較高額度之贈與稅,依實質
課稅原則,自應就受益人實際取得股利價值,認受益人於實際取得信託利
益時,成立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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