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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3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703-70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78-1 條
公司法 第 27 條
旨:
按國營金融機構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與旗下所屬職員間,為私法
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者;則國營金融機構以函文檢送主管機關之
函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即非屬國營金融機構本於行
政機關地位而對其所屬職員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
屬行政處分,雙方間如有爭議,核屬私法上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
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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