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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5、6、7 條
旨:
按行政處分必須針對具體事件所為,所稱具體事件乃相對人必須特定,且
所涉及之事實關係必須具體而言。亦即行政處分係以「特定」人與「具體
」事實關係為其特徵,與法規命令係以「一般」人與「抽象」事實關係為
規範對象有所區別。次按環境影響評估法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
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制定,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係就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
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
審查,並非對開發行為所在之土地為任何使用之限制,自難謂屬對於土地
所有權人財產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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