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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1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3、244、249、260 條
專利法 第 131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9、24、41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
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
,任加指摘違誤,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指駁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
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對原
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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